关于印发《发展党员工作责任
追究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单位党委、党总支:
《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已经今年第9次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
2018年7月2日
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,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,保证发展党员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上级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,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、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,或长期不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,要追究相关党组织及负责人的责任。
第三条 党组织不认真贯彻党中央、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,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,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,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,使本单位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,要追究该党组织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四条 二级单位党委(党总支)在发展党员工作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追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:
(一)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批准入党或拉入党内,利用职权强令发展,或指名要党支部接收某人入党、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、拿“入党”送人情、搞“照顾入党”等;
(二)批准培养考察未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、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本单位的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、预备期未满一年的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;
(三)批准未经发展对象培训(特殊情况且已书面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的除外)或培训不合格者入党;
(四)批准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者入党;
(五)批准未“双过半”的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(“双过半”指党支部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、赞成人数均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);
(六)没有召开二级单位党委(党总支)会议集体讨论审批(审查)预备党员的接收或转正,或审批(审查)两个以上的对象时,没有逐个审议和表决,或二级单位党委(党总支)会议记录不能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;
(七)对党支部报批的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的决议,非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未予讨论审批,以及因遇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超过6个月;
(八)给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;
(九)未认真审查转入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入党材料,导致发展党员工作发生失误;
(十)审批预备党员接收(转正)后,没有及时更新党员库信息,或没有按期报送审批接收预备党员(预备党员转正)名册,或登记信息、报送名册发生漏报、多报、错报等。
第五条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,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要追究党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:
(一)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它手段,或没有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,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;
(二)不按照规定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接收预备党员、办理预备党员转正,如入党申请人未满18周岁;没有及时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;未经团组织推优或党员推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;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未满一年确定为发展对象;发展和转正前未公示及征求群众意见;发展对象未经过培训发展入党;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一年召开党支部转正大会等;
(三)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,未经逐个讨论和表决,或每个单位时间(一个上午、或一个下午、或一个晚上)超过4人的;
(四)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,由于对党员要求不严,导致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到会没有超过应到会半数的,或发展对象(预备党员)本人、入党介绍人没有到会参加的;
(五)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,以及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等党支部重要会议记录没有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或没有形成支部决议;
(六)发展政审或预审不合格者入党,或政审情况没有形成结论性材料,或结论性材料明显与有关事实不符;
(七)没有认真履行指导和审查职责,出现入党申请书、入党志愿书、转正申请书及思想汇报等非本人亲笔撰写,或者对明显错误问题没有及时纠正;
(八)没有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、预备党员进行严格考察,或没有规范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》等入党材料,出现材料不完整、填写不规范、涂改严重、签名印章不齐全等情况。
第六条 党员发展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取消发展资格,三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:
(一)隐瞒本人、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,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;
(二)为达到入党目的,采取贿赂、威胁等不正当手段;
(三)对党组织有其它隐瞒欺骗行为;
(四)《入党申请书》、《入党志愿书》、《转正申请书》、思想汇报等材料不是本人亲笔书写。
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、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,一律不予承认,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。
第八条 责任追究办法:
(一)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条的规定,即“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,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,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,对主要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”予以处理。
(二)对尚不构成违纪,但问题较为严重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,由校党委组织部对所属党委(党总支)发放《预警通知书》(见附件),同时采取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等形式,督促限期整改到位,责成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书面思想检查,严肃纠正弄虚作假行为。各二级单位党委(党总支)可参照学校做法,对发展党员工作存在问题的党支部发放《预警通知书》。
(三)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,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。
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,自颁发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预警通知书
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印发